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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“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”。

第二条: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的性质是:以热爱中国社会经济、文化、科技发展并具有一定造诣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。

第三条: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,建立一个集科技、文化、经济为一体的社会交流平台,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的能动性,促进生产力的发展,达到最终服务社会的目的。

第四条:本会接受中国经济研究院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:本会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中国化工大厦(原化学工业部)

 

第二章 任 务
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:

1、 积极开展有关科技、文化、经济的联谊活动。

2、 为科技成果寻找市场开拓方向,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。

3、 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,帮助会员企业完善内部文化建设。

4、 为会员艺术家提供宣传、创作服务,促进国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。

5、 收集、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,为各类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
 

第三章 会 员

 

第七条:本联谊会吸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个人会员为主,凡热爱中国社会经济、文化、科技发展并具有一定文化艺术成就或造诣的中国公民和法人,均可入会。

第八条:会员的权利

1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。

2、会员有权对联谊会工作进行监督,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。

第九条:会员的义务

1、积极为联谊会的活动创造条件,联谊海内外科技、文化、经济人士,拓宽交流层面。

2、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,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,若有违反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3、 协助联谊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,并积极参加宣传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 

第十条: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
1、 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
2、 选举和罢免理事,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
3、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
4、 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。

5、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
6、 筹备召开联谊活动。

7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8、 决定本会的终止。

9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一条:本会监视长、理事长、各专委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
2、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
3、 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

4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
5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
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使用

 

第十二条:本会的经费来源:

1、 中国经济研究院资助。

2、 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。

3、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
第十三条: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捐赠方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
第十四条: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

第六章 终止程序

 

第十五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 

第七章 附 则

 

第十六条:本章程经2002年11月5日联谊会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十八条:本章程自2002年11月5日起生效。

 

 
 

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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