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本会名称为“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”。
第二条: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的性质是:以热爱中国社会经济、文化、科技发展并具有一定造诣的人员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。
第三条:中国经济研究院科学家、艺术家、企业家联谊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,建立一个集科技、文化、经济为一体的社会交流平台,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的能动性,促进生产力的发展,达到最终服务社会的目的。
第四条:本会接受中国经济研究院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会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 中国化工大厦(原化学工业部)
第二章 任 务
第六条:本会的业务范围:
1、 积极开展有关科技、文化、经济的联谊活动。
2、 为科技成果寻找市场开拓方向,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。
3、 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,帮助会员企业完善内部文化建设。
4、 为会员艺术家提供宣传、创作服务,促进国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。
5、 收集、整理有关资料和信息,为各类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:本联谊会吸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个人会员为主,凡热爱中国社会经济、文化、科技发展并具有一定文化艺术成就或造诣的中国公民和法人,均可入会。
第八条:会员的权利
1、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,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。
2、会员有权对联谊会工作进行监督,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。
第九条:会员的义务
1、积极为联谊会的活动创造条件,联谊海内外科技、文化、经济人士,拓宽交流层面。
2、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,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,若有违反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3、 协助联谊会开展各种业务活动,并积极参加宣传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: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1、 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2、 选举和罢免理事,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3、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。
4、 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。
5、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6、 筹备召开联谊活动。
7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8、 决定本会的终止。
9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:本会监视长、理事长、各专委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2、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3、 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
4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5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使用
第十二条:本会的经费来源:
1、 中国经济研究院资助。
2、 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。
3、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第十三条: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接受捐赠方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第十四条: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十五条: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六条:本章程经2002年11月5日联谊会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十八条:本章程自2002年11月5日起生效。 |